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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4    来源:庐江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相关金融业扶持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失信行为(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县财政给予7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县财政再奖励300万元,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县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县的上市公司,经确认,县财政当年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

  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交的相关税费,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支持在我县注册的上市公司发展,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限售股,并在我县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根据其社会贡献度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上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5%。

  (二)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简称省四板)挂牌。对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80万元奖励;对在省四板挂牌的企业,已完成股改的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未完成股改的县财政给予6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四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与本政策第(一)条不重复奖励〕。

  (三)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且完成县级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县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四)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在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关于印发庐江县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庐政办〔2014〕156号)、《关于印发庐江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庐政办〔2014〕157号)、《关于印发庐江县税融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办〔2016〕8号)、《关于印发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政保贷创新增信类产品方案的通知》(庐政办〔2015〕102号)、《关于印发庐江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庐政办〔2015〕171号)、《关于印发庐江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庐政办〔2016〕30号)以及县政府与县担保公司、邮储银行合作开展小微企业成长贷信贷产品等有关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继续执行。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的,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上报享受上级奖补的,除本扶持政策第(一)、(二)款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外,县不重复奖补。2012年县政府《关于印发庐江县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庐政〔2012〕106号)停止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五)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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