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园区),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庐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2018年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宣传引导。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以及各镇(园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配套联动。县科技局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会同县财政局抓紧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
三、实行联合审核。建立由县科技局牵头,县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相关镇(园区)配合的政策联合审核机制。县科技局要履行牵头责任,参与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提高审核效率,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公平公正。
四、加快资金兑现。县科技局、镇(园区)要增强时效观念,对需申报上级奖补政策的,及时组织企业(个人)申报;对申报县级奖补政策的,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政策资金兑现流程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快兑现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资金的时效性。
五、严格绩效考评。县科技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既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强化跟踪问效,又要在年度政策执行完毕时全面盘点政策绩效,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县审计局要强化审计监督。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2018年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我县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结合庐江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1.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本县的个人(仅限专利奖励)。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除外。
二、扶持政策
2.鼓励科技担保融资。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500万元-2000万元,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拨款额10%、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中心、实验室设备购置。
5.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认定的市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6.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研发经费补助。
7.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
8.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 、2000元、1000元资助。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30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来我县开展服务,对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县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国家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专利银奖、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
19.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对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3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1万元。
10.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
11.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0-300万元的,奖励3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三、附则
12.本政策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13.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14.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15.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