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现将《庐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庐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令)、《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合政〔2018〕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投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工程管理及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控制价编制、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运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重点局、公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和聘请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人员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管理规定等制度,对手续不完善、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不得申报审计。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部门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按审计计划执行。
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视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统筹好审计力量,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审计局直接审计。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财政局、公管局共同建立的协审库内委托协审单位审计,审计、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审计、检查结果应当相互通报。审计部门按不少于15%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协审单位考核。抽查方式另行制定。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竣工结算编制情况;
(二)工程量计算情况;
(三)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情况;
(四)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情况;
(五)材料价格核定情况;
(六)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情况;
(七)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八)影响造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审计以单项合同为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核,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一次性向审计部门报送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
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核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结算资料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审减额超过5%或者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审计部门应当将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移送纪委监委。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按下列规定开展工程结算审计:
(一)被审单位应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完成后再报送纸质材料。未经管理平台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审计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审计申报后3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发现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部门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在10日内不能及时提供补充资料的,审计部门应将已送审的资料退还申报单位,不进入审计实施阶段。申报单位在整改完善送审资料后,可再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受理时间,按最后一次受理时起计)。
(三)审计部门对于已受理的项目及时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四)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变更签证等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与相关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结算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核实对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授权安排专人配合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资料补充、对账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以上部分按5%计算审计咨询费用并由工程结算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应予以代扣。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审计部门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县审计局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存在程序性缺失,未完成基本建设程序,或未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审批等手续的。
(三)建设和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工程结算相关责任单位收到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在10日内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
(七)审计部门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第十五条因暂停审计或退审产生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并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
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部门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范围之内;退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实际报审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时,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暂停审计或退审通知抄送县大建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审计部门可以审计信息专报的形式报县政府。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县纪委监委、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纪委监委应当依法对审计部门开展的建设项目审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部门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作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争议和问题。部门协作会商结果,可作为审计过程中处理相关事项的依据。
县大建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审计中综合性问题的协调处理。
建设单位负责参与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参加审计对账,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对审计中的争议事项和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招标中的合同歧义解释、招标清单工程量的核对。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行业管理政策的解释与界定。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对审计部门开放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电子信息数据,以便审计部门更加高效地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构建由县审计局主导,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
建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内部审计、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县审计局重点审计和面上抽审的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部门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部门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庐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